天山網訊(記者武運波 通訊員和穎報道)戀愛期間買番權屬登記為雙方共有,如果兩人分手,房產歸誰呢5月21日,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所有權確認糾紛案,“證掛了名,不一定就是你的房”。
  2012年6月,在烏魯木齊做醫生的唐晨通過網絡認識白娟,雙方交往一段時間後確定戀愛關係。
  交往1年後,雙方以購買婚房為由,於2013年7月11日以雙方的名義,通過房屋中介與甄蘭舟簽了一份《定金協議》,約定購買甄蘭舟的房子。
  同年9月11日,唐晨、白娟(乙方)與甄蘭舟(甲方)簽訂一份《房產轉讓合同》。合同約定,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位於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西虹東路的一套房產(下稱涉案房)轉讓給乙方,房屋建築面積為91.8平方米,雙方協商轉讓總價格為64.5萬元。合同簽訂後,唐晨於2013年9月17日通過銀行給付甄蘭舟50萬元奉。
  收款後,甄蘭舟按唐晨、白娟雙方的要求,將涉案房產權過戶到其二人名下。
  2013年12月13日,唐晨給付甄蘭舟奉8萬元。
  後來,唐晨、白娟終止戀愛關係,雙方都想要涉案房。
  2014年2月20日,唐晨訴訟至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要求確認登記在唐晨、白娟名下的涉案房歸唐晨一人所有。
  法庭上,唐晨稱:“涉案奉都是由我父親出資為我購買的婚番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時,白娟提出必須將其姓名添加在房產證上。基於雙方即將結婚,我將被告的姓名添加到了房產證上。我與白娟分手之後,要求白娟退出對房屋所有權的占有,被白娟拒絕。”
  白娟辯稱:“在購買涉案房時,我繳納了15.5萬元奉,剩餘奉我也進行了準備,法院應按房產證登記的份額確認我享有50%的產權。”
  質證階段,唐晨出具銀行卡客戶交易查詢單、甄蘭舟出具的奉收條,證明自己先後付奉64.5萬元。白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購買涉案房時其曾出資15.5萬元。
  在案件審理期間,唐晨於2014年3月13日將剩餘的6.5萬元奉付給甄蘭舟。
  5月21日,水磨溝區法院一審判決涉案房屋歸唐晨所有。
  律師說法
  產權證不具絕對證據力
  “一般來說,房屋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歸誰所有。”新疆鼎澤凱師事務所律師蔣國彩說,不動產權屬證書是登記機關發給權利人作為其享有權利的證明,但不動產權屬證書只具有“推定的證據效力”,不具有“絕對”的證據力。
  法律追求的是客觀事實,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上述案件中,原告能拿出證據證明自己支付了奉,而被告不能證明其支付了奉,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原標題:烏魯木齊水磨溝法院審結一起所有權確認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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