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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商報辦公室出租訊】(記者 徐恬 通訊員 王曉芳)《〈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將於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市社保局昨天召開新聞發佈會解讀新政策。
   明確了“視同繳整合負債費年限”如何認定
   此次新政策的最大亮點是明確了原來沒有納入養老保險待遇計算的非經調入人員的“視同繳費年限”如何認定問題。什麼是“視同繳費年限”?市社保局新聞發言人黃險峰介紹:“在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之前,國有集體企業的固定職工達到退休年齡,由企業發放退休金;在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後,企業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退休金由社保基金髮放,參保後其職工的國家承認的連租辦公室續工齡也轉化為養老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以前,深圳對於調入(包括調工、調乾)人員,其調入前在外地的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可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但對於隨遷入戶、在深退休的非戶籍當鋪人員等非經調入人員的視同繳費年限沒有認定辦法,也沒有納入養老保險待遇計算。
   此次新政策明確了原來沒有納入養老保險待遇計算的非經調入人員的“視同繳費年限”如何認定的問題。按照新政策,以當地建立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時,參保人仍是國有或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固定職工,其之前的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可視為視同繳費年限,納入養老保險待遇計算;如其在當地建立個人繳住商不動產費制度時,已離開國有或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其之前的工齡按國家有關規定不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則不能視為視同繳費年限,不納入養老保險待遇計算。
   市社保局新聞發言人黃險峰舉例說:“比如某參保人1986年作為固定工在內地某地國有企業工作,當地1994年1月1日建立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如其1993年12月31日之前離職,其1986年到離職前的工齡不予視為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如其1993年12月31日之後離職,無論其當時是否參加養老保險,其1986年到離職前的連續工齡均可視為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按深圳繳費指數計算參保人不會吃虧
   據瞭解,養老金計算包括兩塊: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與繳費指數沒有關係,但統籌養老金的計發與繳費年限、繳費基數和所在市上年度市平工資掛鉤,與繳費指數密切相關。由於參保人在“視同繳費年限”期間並沒有繳費,也沒有實際的繳費工資,那麼,繳費指數怎麼計算?
   國家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政策規定,轉移人員異地繳費年限應由待遇領取地按照當地的工資水平予以重核繳費指數,即以參保人繳費工資÷待遇領取地對應時段的月平均工資;廣東省對於省內人員視同繳費年限月繳費指數採取以廣東省個人賬戶建立時(1994年1月)轉出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辦法計算。黃險峰說:“早期來我市人員大多來自湖南、湖北、江西、河南、安徽等省,以這幾個省份1991年的職工平均工資與深圳市1991年的職工年平均工資進行比較,得出的平均比值為0.4,於是我市將非調入人員視同繳費年限月繳費指數定為0.4。”
   有部分非調入參保人反映:“如果我在老家參加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月繳費指數在當地是按1計算,但在深圳按0.4計算,在深圳退休拿的養老金會不會不如在老家拿的高,反而吃虧了?”對此,黃險峰舉例說:“比如以相鄰省份轉入人員為例,他實際繳費15年,視同繳費年限為10年,去年辦理退休,其中相鄰省份的社會平均工資為每月2960年,深圳社會平均工資為每月4595元,其在當地和深圳視同繳費年限分別按1和0.4計算,算出他在當地可拿的統籌養老金為每月740元,在深圳為887元。由於深圳的社會平均工資高,我市按0.4計發的基礎養老金,與其在當地按1計發的基礎養老金總體持平,參保人不會吃虧。”
   設置“保底”政策避免退休人員養老金過低
   對於已經將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入本市的參保人實際繳費年限計算的問題,此次也進行了明確:2009年12月31日前將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入本市的參保人,1992年8月1日後沒有轉移繳費工資記錄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月繳費指數按0.4計算;轉移了繳費工資記錄但按繳費工資計算繳費指數低於0.4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月繳費指數按0.4計算。2010年1月1日後將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入本市的參保人,沒有轉移繳費工資記錄的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月繳費指數按0.4計算。
   黃險峰說:“深圳保底為0.4,考慮到有些人當年的繳費工資很低,計算繳費指數為0.1、0.2,養老金會較低,所以深圳設置了這一保底政策,避免退休人員養老金過低。”
   深圳和“老家”重覆參保要清退其一
   按照新政策,參保人在兩個地方重覆參加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可選擇保留一地的養老保險關係,清退另一地的養老保險關係。如果他選擇清退深圳重覆繳費的,個人繳費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還本人,其餘劃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不予清退。
   如果參保人重覆參加養老保險、又不主動清退的,如果他先在外地領取養老金之後再在深圳重覆領取養老金的,社保機構將停止其享受深圳養老保險待遇,追回已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清退其在深圳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如果他先在深圳領取養老金之後再到外地重覆領取養老金,深圳市社保機構將停止發放其養老金,直到他清退了外地的養老保險關係,才可申請恢覆在深圳領取養老金。”
   重算養老待遇者養老金“就高不就低”
   由於《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今年1月1日已經實施,但其細則明年1月1日實施,期間一年時間有部分參保人辦理退休時“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尚無依據,涉及約9000人。按照新細則,這部分人的養老待遇將重新計發,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當時少算的部分將補發。  (原標題:明確“視同繳費年限”成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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